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根据《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重视产学研联合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二)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山区县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研发项目的投入归集核算清晰,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山区县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人);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
同时,申请认定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海关监管、环保监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严重违法或行政处罚行为;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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